关于学院智能制造科研院科研项目实施意见(试行)的通知(航飞政〔2019〕10号)

发布者: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/飞行学院发布时间:2019-11-13浏览次数:1509



关于学院智能制造科研院科研项目实施意见(试行)的通知

各部门:

为了激发和鼓励全院教职工从事科研创新,承接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项目的积极性,提高智能制造科研院现有设备的使用率,推进我院产教融合工作有序开展,根据学院智能制造科研院设备条件及实际状况,结合常工政(201970号《常州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,特制订本实施意见。

一、项目合作适用范围

1.合作企业应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能力,与学院相关学科专业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较好的合作前景。

2.按照科技部规范合同要求,项目负责人与学院签订委托服务协议,明确双方职责与义务,并有实际到账经费。  

二、项目合作流程

1.项目审批

合同中涉及机械加工、线切割、电火花等试制内容,需首先填写项目加工合同表,报智能制造科研院审批与备案,由智能制造科研院主任统一安排设备专职人员进行试制和检测,做到安全到位,规范管理。

2.目加工人员管理

项目试制加工由智能制造科研院专职人员负责,应遵守常州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。

3.目费用管理

1)教职工签订的横向项目,如需在智能制造科研院现有加工设备上开展试制试验,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/飞行学院提取委托服务协议合同总额的20%作为管理费用(常规维护费),并由学校财务处划拨到学院专有账户,其余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和使用。

2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/飞行学院教职工纵向科研项目和研究生相关试验,需编制试验方案,但要自备原材料和技术图纸,由智能制造科研院专职人员负责实施。

3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/飞行学院根据智能制造科研院专职人员工作情况,给予适当工作补贴,补助标准由智能制造科研院核算,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。  

三、管理要求

1.所有需试制的零部件(含研究生和学院教职工纵向科研项目)都要提前一周申报智能制造科研院主任,便于安排,不允许自行联系设备管理人员自行操作,一经发现按学校、学院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
2.在试制期间,为保证双方合作稳定、持续和健康发展,合作双方要遵循“事前请示,事中沟通、事后总结协商”的原则,避免出现影响双方合作大局的情况发生。

3.项目实施期间由项目负责人总负责项目进展、管理等,项目负责人应与航空与机械工程学院/飞行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。

4.本意见试行期201911月至202010月。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十三日